第三課 這些表記的意義
餅與杯
從前面兩課中我們已明白把主的晚餐形式化、儀式化或拘泥化,都不合乎聖經。同檥的,「這是我的身體,這是我的血」,這句話並沒有什麼神秘或奇奧在內。當繁複的形式以及穿著祭服的神職人員,取代了簡單的、所有信徒從早期教會就有的祭司職份以後,救主這簡單的話語就被神秘、奇奧、迷信、蒙蔽了!在第三、第四世紀,「奧秘」被開始用於洗禮和主的晚餐。「奧秘」這話本身在新約聖經中很常用,它用於到了該揭露的時候,卻仍未明曉的教訓之啟示上,從來不用以形容教會的這兩個禮儀。
第二世紀最初期,人認為這些東西在主持之神職人員正式祝福後,就不是原來的餅與杯了。這種錯誤一直流傳到十一世紀,羅馬教會宣佈,餅與杯獻在祭壇上後,就在本質上,產生真正的變化,變成主的身體與血。後來,在主後1215年的第14屆拉特蘭會議中,這個教義被稱為「質變論」,由教宗依諾森三世(Pope Inocent)宣佈為信仰條文之一。
這種教義主張耶穌說的:「這是我的身體」,這話要取其字面意思。按羅馬天主教的說法,主持彌撒的神父,在舉行彌撒時,藉著神給他的權柄,把餅與杯變成真正的基督之身體與血。既然「整個基督」的身體呈現於每一片餅上,那麼平信徒就沒有必要飲杯了,平信徒從只准分餅,通常由主持的神父飲盡那杯。有時,神父在把餅分給教友前,先把它浸在葡萄汁裡,才分給信徒。
偉大的改革家馬丁路德反對「質變論」這種教義。他反對彌撒對活人或已死了的人,有任何現代的獻祭價值。取而代之的,他主張「合質論」,也就是說餅杯仍舊是餅杯,但吃的時候,基督的血與肉就神秘地與餅杯共存了!這事實上只是伊格那丟(Ignatius)、殉道者游斯丁(Justyn Martyr)和第二世紀的某些人所主張之觀點再現而已。路德的理論,只是對主的話所作之兩種解說,即字面解說與形容解說之中間說法。路德認為這些話應當採字面意思,亦即分主的餅與杯,實際上就是吃神兒子的身體、喝祂的血,正如約6:53所說的。但是他解釋:沒有質變發生。結果產生了種種不同的教義,即使附從他的改革宗的人,也覺得很難為此種教義,建立一個可讓人接受的教義基礎。但是,目前的路德派在理論上仍舊主張合質論。
另一個較不著名,卻是同樣熱心的改革者,瑞士蘇黎世的慈運理(Ulrich Zwingle),使我們得以歸回簡易。與路德的說法相反的,他認為餅與杯只是種表記。只有這個簡單的教義,才是可接受的。
我們若堅持「這是我的身體」,這句話的字面意思,會造出許多問題。當主手拿著餅,說以上所引據的話時,祂親身在埸。祂不是說:「這已變作,或這將變成我的身體」,而是說:「這是我的身體」。祂手上拿著的東西,怎可能是祂身體的一部分呢?還沒有流血,杯中的東西怎可能是祂的血呢?這種比喻法,就像祂所說的:「我是門」、「我是明亮的晨星」(啟22:16)一樣自然。若要把這些話作字面解釋,那我們就得拜太白星,或說耶穌神秘地以太白星出現了!總之,這些話應該當比喻講,明亮的晨星是日出的前兆。暗示主為教會再來,是主如「公義的日頭」(瑪4:2)一般地,在榮耀中回到世上來的前兆。
這類形容語,在新、舊約是常用的。「七隻好母牛是七年」(創41:26),我們不需要把它解釋為「牛代表年」。在結37:11「這些骸骨就是以色列全家」。在撒下23:17,大衛說他手中拿的水,是打水給他之人的血。在太3:38,主在祂的比喻中說,田地就是世界。在加4:24中,保羅寫著:撒萊和夏甲那兩婦人,就是兩個約。在林前10:4,我們念到:摩西所擊打的磐石就是基督。啟1:20寫著:七個燈台就是七個教會。從新、舊兩約引出來的這七個比喻,說明了解釋主話的簡單、理想方法。主常在祂的教訓中,引用比喻。
所以,「這是我的身體」,意思就是「這餅代表我的身體」,「這是我的血」,意思是「這杯代表我的血」。它們只是象徵。注意林前11:24-28,在祝謝之後,提到餅與杯時,仍是說:「這餅」和「這杯」。注意,不論是主或使徒,在祝謝之後,晚餐上的餅與杯,都沒有發生變化。
神所賜的表記,也會像王下18:4的實例那樣,淪為一種陷阱。許多世紀前,摩西曾舉一條銅蛇在桿子上,被毒蛇咬傷的人,只要聽指示,抬頭望銅蛇,就能活。列王記下所載的這件事,過七個世紀後,主用這蛇預表祂的身體要被舉起在十字架上,「叫一切信祂的,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。」(約3:16)。在希西家當政時代,這條銅蛇變成了被敬拜的對象,好像它仍有超然的能力。這王稱它為「銅塊」,而把它粉碎了!這可做為今人的前車之鑑,我們不可認為餅與杯有神妙的能力。
當有人把他母親裝了框的照片給我們看,說:「這是我母親」時,我們注意的,不會是相框,而是相中人本身。同理,若有人拿著一張地圖說:「這是印度」,我們專注的,不會是一張紙,而是辨識它的重要性。拿照片給我們看的人,不會說:「這代表我的母親」,而是會把注意力集中在作相框的材料上。我們會先「認識這人」,然後,進一步的談話也許是談到這母親住在遠方城�堙A或是她已與主同在了!我們一定了解這話的意思,接著可能再進一層的知道照片上這個人的許多事情。
同樣的,當我們手上拿著象徵主的身體之餅與杯時,心中記念著主。在稍後要研究的幾課中,我們將發現,在那肅穆時刻,祂生命與任務的一個特別部份,展現在我們眼前。
「若用污濁、昏暗之眼, 僅見表記,而主不見, 哦!願主愛移去鱗片, 令我們能與主面對面。你是我心榮美新郎, 你的微笑引進天堂。 若有蒙蔽求主除掉, 讓眾信徒見你榮耀。」
司希真(C.H.Spurgeon)
吃祂的肉與喝祂的血
「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,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,喝人子的血,就沒有生命在你們�堶情A吃我肉,喝我血的人,就有永生,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,我的肉真是可吃的,我的血真是可喝的。吃我肉,喝我血的人,常在我�堶情A我也常在他�堶情C永活的父怎樣差我來,我又因父活著,照樣,吃我肉的人,也要因我活著。」(約6:53-57)
這段經文有時被用來論主的晚餐,甚至被用來教導人要得永生,就必須在聖餐上吃這餅、喝這杯。我們反對此種解說,因下列的理由:
1.這些話遠在主未設立聖餐前就說了!在約6:4中說到逾越節近了。可 是這不是「主的晚餐」開始的那個最後逾越節。這說明在約翰六章和 路22:15-20的事情之間,至少有一年的間隔。主不會把祂的聽眾未 聽過的事加與他們。
2.祂的聽眾都是未信的猶太人,還沒有生命。注意第31,41,52,53 節,「祝謝餐」從另一方面說,是信徒心中的感謝,是那些合成基督 身體的人之間的交通(林前10:16)。他們同享「頭」的生命,並在 「主的晚餐」上表明他們的主的死(林前11:26)。
3.基督在此章經文中,說明祂的話不能解釋為實物,而當解釋為比喻。 祂是從天上降下來的「生命的糧」,祂的肉是為世人之生命而賜的(約 6:51)。在曠野給予以色列人的嗎哪是實物,那些吃的人還是死了 (約6:58)。但,吃「生命糧」的有永生。主耶穌基督會回到祂原 來的地方,要吃祂真正的肉是不可能的。猶太人誤把祂的話作實物解 釋,「因此,猶太人彼此爭論說,這個人怎能把他的肉,給我們吃呢?」 主在祂的回答中,清楚的表示,肉體是無益的,叫人活著的乃是靈。 基督的話就是生命(約6:63)。
在約翰福音第七章,約翰再度表明,主說:「到我這�堥茬隉v這話是比喻性的,不可作字面解釋。「這話是指著信祂之人,要受聖靈說的。」同樣的,在第六章中所說的吃與喝,也是靈喻。
4.以色列人的彌賽亞,絕不會命令人做以色列律法所禁止事(參看利17:10,申12:23)。這些參考經文是專指著動物的血而言,但可進一步應用到人血。耶穌來,不是要廢掉律法,乃是要成全(太5:17)。同樣的禁律,繼續帶入新約時代(徒15:20)。
因此以上這些理由,我們認為把主在約翰第六章說的話,作字面解釋,是不合理的。相反的,因下列的理由,可作象徵性與靈意的解釋。
1.吃與喝被認為與來就基督和相信祂同等重要(約6:35),一切見子 而信的人有永生(約6:40),這在第47節又重述了!這個因信才有 的永生,就因此被看為與吃祂的肉,喝祂的血同樣重要(約6:53)。
2.約翰早就在他寫的福音書�堙A非常清楚地說明,惟有信基督才能得永 生(約3:16,5:24),把約翰第六章的話,用為必須參加主的晚餐, 才能得永生的說法,歪曲了新約各處經文所說的,只能因信得永生的 真理。注意約6:64說,那些被定罪的,是因他們「不信」。
3.在四福音中,約翰對「生命之道」的傳釋,是最清楚的。他沒有一個 字說到主的晚餐,在他所寫的福音書、書信、啟示錄中,都沒有提到。 我們可以肯定的說,若守聖餐是得救的必要條件,約翰一定會強調這 件事的。在基督對尼哥底母(約3章)和那個撒瑪利亞婦人(約4章)作個人談道時,論到領受神的生命時,一點也沒說到要吃人子的肉、 喝人子的血。
4.在很多人的經驗中,他們可能從未領過聖餐,可是他們已享有新生命 的快樂。他們得勝、享有平安,就僅僅因信基督的原故。他們因信, 從心靈接咼了祂死的功效。這就是所謂的「因這福音得救」(林前15: 1-4)。
5.「吃」,是完全接受的舉動,這對猶太人是很熟悉的一件事(參看申 8:3,詩119:103,耶15:16,結2:8-10,3:1-3),主以同樣清楚的方法,把明確的、個人的接受祂的死,以得生命的重要性,傳給祂的聽眾。但是,光知道方法是不夠的,還必須從內心接受。
彼得在他不願意主耶穌提到死的時候,他不認為這個吃與喝是必要的,所以他說:「萬不可如此,這事必不臨到你身上。」(太16:22)。但是我們看到,後來他在彼得前書中,全心全意他接受了耶穌必須受那些苦難的事實。那兩個滿心憂愁的、失了信心的門徒,在往以馬忤斯的路上,得到心靈滿足的「一餐」,因主耶穌前來引用舊約聖經,讓他們了解祂受害的必要性(路24:25-27)。
我們明白了聖經的這個事實,也明白了主對聖餐方面的命令。讓我們以感謝的心,領受這餅與杯,記念祂,直等到祂來(林前11:24-2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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